摘要

在刑事法庭调查过程中,由于庭审参与人法律知识欠缺、庭审经验不足、庭审诉求特殊等原因,常出现庭审活动偏离主题、庭审失序等现象。为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庭审效率、给予弱势方诉讼关照、彰显法官正义形象,法官应依职权行使庭审介入权。法官介入庭审调查程序的方式主要包括制止不当发言、介入式补充发问、处置异议等。法官庭审介入权既不能“缺位”,亦不可“越位”。其行使应以查明事实为中心,秉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原则,把握必要限度,尽力促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