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与履约是航天法立法的两项基本功能。我国批准和加入了除了1979年"月球协定"以外的其他四项外空公约,并积极参与甚至主导了多项外空软法规则的谈判和制定。这些公约和软法规正逐渐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外空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体系,并在人类的空间活动中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体系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67年《外空条约》,该条约所制定的十项原则,不仅体现为各国空间活动的原则内容,更是具体化为规制人类航天活动的规则体系。我国的航天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有关的原则和规则本地化,真实和准确地履行规则义务,保护国家的外空利益。我国亦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合理有效地规制国内的航天活动,实现航天活动管理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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