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缩,主要源于检察院自侦权和机动侦查权的不当扩张。2018年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限缩,则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有效衔接,保留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主要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乏力。在检察机关内部对保留的此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采取了"集中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的配置模式。在处理与监察委员会的关联案件上,则采取了"监委为主管辖"和"监委全案管辖"两种处理模式。检察机关意图通过保留的此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存在无法克服的悖论和缺陷。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权不断限缩的情况下,应当另辟蹊径来强化其他方式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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