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泛化论不能成为阻碍新兴权利证成的充足理由。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个人利益对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到了初步证成的功能,而共同善则对新兴权利的证成提供了最终的保障。个人利益和共同善都是权利证成的内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保护权利的成本等具体操作问题则是权利证成的外在理由,对于新兴权利的证成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内在理由证成了某种要求应当成为权利的正当性,而外在理由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的程度。在新兴权利的法定化过程中,社会成本问题、权利冲突问题等需要得到妥善处置,从而使权利秩序更加和谐。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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