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两国在商标获得显著性制度立法上有明显的差异。在获得显著性制度适用情形方面,中国《商标法》列举可以适用的情形,而美国《商标法案》列举排除适用的情形,两者在立法的角度上相反,在包含兜底条款上不同。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方面,中国只有一种证明途径,即举证证明标志经过使用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而美国除了有与中国相似的"其他证据"外,还包括"拥有在先注册"和"商业中五年实质独占的持续的使用"。另外,中国获得显著性认定规则的详细、明确程度远逊于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