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理是由法到理解决社会诉求的应然路径,凸显对国家法的扩充性解释,属于由上至下的模式;理法则是先理后法地调适乡土场域纠纷矛盾的地方思维模式,旨在强调民间情、理、法的逻辑关联,彰显由下至上的习惯与国法的有机整合。国家在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时,乡土场域下的村规民约等习惯法也应纳入法治的系统范畴。国家的法理思维与地方的理法知识应抹去博弈态势,彼此尊重,取长补短,助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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