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现有60余家开发区人民法院,分布于15个省、自治区。这一类法院的设立一直面临三个方面的规范困境:第一,设立基础有缺失,《人民法院组织法》受《宪法》的委托就人民法院的组织进行规定,而该法并未将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加以列举;其二,设立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均无权决定设立这一类法院;其三,设立标准不明确,官方尚未公开在特定开发区设立人民法院的标准。应对规范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直接由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撤销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保留这一类法院;第三,适时将其转化为县级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这三条路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或者成本,决策者需要权衡利弊,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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