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中只规定了摄影作品,而并没有为那些无独创性摄影作品设定一项专门的邻接权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采用英美法系的独创性标准,将这些无独创性摄影作品认定为"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二是认定该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而不予保护。但是第二种做法有所不妥,因为无独创性摄影作品未经授权就被他人使用这一现象至少可以体现该照片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对这类劳动成果不加以保护,无法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侵权人使用照片的事实。因此,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较为理想的处理办法就是在邻接权中增设一类客体——"普通照片",这样不仅可以对那些达不到独创性标准的摄影作品加以保护,还可以维系独创性标准的统一性,避免法院通过降低独创性标准来保护无独创性摄影作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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