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目前的社区治理模式中,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共同承担着社区治理的主要任务。在多元化主体治理的大背景下,理清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提高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协作,最终实现城市基层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达到整个城市社区“善治”的目标,这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 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