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以高利贷为代表,以缔结非法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一系列不法现象的立法回应。本罪从手段行为出发,通过对催讨上述非法债务时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进行刑事规制,达到治理市场乱象,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宁之目的。催收非法债务手段行为的复杂性拓展了本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提高了对本罪进行构成要件解释的理论难度。对本罪进行合理解释,可从以下路径出发:首先,通过厘清“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确定本罪的适用前提;其次,把握本罪的核心法益,将本罪与其他侵犯人身、财产法益的类罪相区分;最后,通过对法条进行体系解释,厘清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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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