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商业活动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是一项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的综合性权益,应当作为一项新兴权利予以保护。因为其具有的人身唯一性、高度敏感性、损害后果严重性、侵害隐蔽性等特征,所以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需要给予倾斜性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坚持做到:目的必要、最少收集,手段必要、最小收集,时间必要、最短维持,安全必要、最小损害。鉴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侵权纠纷影响的规模性和广泛性,在侵权纠纷司法案件的审理中,应该对经营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损害认定不要求实质性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倡导采取检察公益诉讼方式进行保护。公共利益的判断,要考虑4方面因素,即涉及人数的众多、组成人员的不特定、利益的普遍性和人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在以大数据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发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商业方式、技术、商品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影响着市场公平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因此需要对经营者“限权加责”,对消费者“增权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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