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评估制度脱胎于欧盟的隐私影响评估制度,以风险预防为目标,治理时点前移,主张共同治理。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的算法评估制度与其他制度关系不明,评估后果不清晰,存在与平台责任追究的衔接失调问题。应围绕建立平台问责体系发挥算法评估制度的作用,具体包括:扩张算法评估标准,将涵盖法律规定、技术伦理与平台承诺的标准作为平台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协调评估制度与算法透明和算法解释的关系,设置覆盖算法自动化决策全生命周期的问责点;明确算法评估与不同监管强度以及平台责任的关系,并赋予算法评估结果实质性意义,尽量避免算法评估制度"软化"与"泛化"的趋势,发挥其在平台问责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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