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机构和特定行业的管制机构在职能上有冲突,也有竞合。要化解两者之间的职能冲突,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为避免职能竞合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可以建立"普遍、深入的管制优先"和"反垄断机构补充监督"制度,并进一步统一立法,加强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