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至21条划定了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两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是保管清算财产、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将公司推进到清算程序中。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未清算或者财产、财务账册及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清算义务人不当然承担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有不当履行职责行为,且其行为与公司清算财产流失、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丢失及无法清算有因果关系的,清算义务人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