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继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相关的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的趋势。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更符合当下的社会发展现状,不应再纠结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方式是法定继承还是遗赠继承,而是考虑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指引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维持其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