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基本案情2016年4月,被告人颜某与胡某(另案处理)议定以每公斤3500元的价格买卖一批羚羊角,胡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通过物流公司将该批羚羊角以干果名义运输至四川省成都市,后又转移至成都市某药材加工厂冻库内存放,期间,被告人颜某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5万元货款转至胡某妻子即被告人谢某的银行账户。同年7月11日,被告人谢某受胡某安排,与颜某安排的人员在某药材加工厂内对羚羊角进行称量、验货。经称量,该批羚羊角净重369.9公斤,被告人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