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贸易日益自由化和便利化之际,与信息技术产品相关的国家安全隐患愈发引起各国关注。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保障敏感行业的国家安全。在WTO框架下,TBT协定核心义务体现为:成员方技术法规的采用、制定和适用不应构成超过实现国家安全目标所必要的贸易障碍;并且,除非国际标准对实现合法目标是无效或不适当,否则成员方应将其作为国内技术法规的基础。通过对涉及TBT协定义务争端解决的实证分析,中国信息技术产品与标准化战略并未违反TBT协定的实体性义务。然而,在修改或更新信息技术产品法规时,中国应力求实现程序正义。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避免因国家安全关切产生信息技术行业的加拉帕戈斯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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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