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I算法作为智能技术的核心,能够运用在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难题,故可以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从AI算法的技术特征与法律属性来看,现有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容易局限于保护其具有差异性的代码内容,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不仅会引发“算法歧视”等风险,还会抑制其技术的创新,而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法保护模式既能给予其最大的保护空间,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其引发的社会风险。我国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虽已将具有“算法特征”的技术纳入保护范畴,但并未明确其具体的专利审查规则。基于此,应当结合AI算法的客体属性,调整其“专利三性”的审查标准,以回应其技术保护的现实需求。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