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为“善意无过失”。过失的证明责任负担应注意保护专利权和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之间的平衡,如结合销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触专利产品信息的可能性、专利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销售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事实,则销售者除需证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外,还应证明其已对所售产品是否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给予必要注意,否则应认定销售者主观上具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