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已决案件因为凝结了法律适用的经验和智慧,蕴含了对某类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因案成例。即便在将判例奉为正式法源的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也并非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官仍然有权选择背离判例。背离判例具有重要的法理基础,它通常采取区分和推翻判例两种路径。无论以何种方式背离判例,法官都应为自己背离判例的决定进行说理。区分判例要求法官证明待决案件与判例之间不存在实质相似性,而推翻判例已经涉及法官造法,必须对其施加更为严格的限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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