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司法解释为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凝聚了共识,提供了解释的文本基础,但仍有调整之余地。在调整范围上,真卡盗刷与伪卡盗刷不应被区分,应统一纳入《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结构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不应直接对持卡人承担盗刷的赔偿责任。支付机构只应承担约定的"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在涉及网络支付功能时,持卡人的授权支付,必须结合格式条款订入的规则加以确定。通过法律续造,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可获补足,收单行与从事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同等视之。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定追偿权主要功能在于补足约定追偿权,以及在收单行与发卡行分离时,确立发卡行对特约商户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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