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 单位
    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