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渔[201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养殖大鲵及其产品的标识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