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相当一部分工业园区采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的管理体制,由管理委员对工业园进行行政监管,园区管理公司负责园区招商和园区经营。园区管理委员会一般隶属于所在市区,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践中,如果工业园区管理者因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官方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承担环境行政责任,但不是适格环境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不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工业园区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否可以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分歧和争议,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在一定情形下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