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政策倡导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根据政策要求产生了相应制度实践。“应调尽调”理念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践行受制于程序性规定的相对不完善以及实践层面各地复议机关对于调解率的功利性追求,使得复议调解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通过完善复议调解自身的制度规则,减少其对法治建设可能产生的抵触,并在明确其制度定位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程序治理以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