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智能合约的应用解决了个体级差异化定价的技术问题。作为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兴产物,差异化定价被冠以“大数据杀熟”来粗略概括和全盘否定。对此,应明确差异化定价的准确内涵,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实际效果分析,架构立足于平台经济自身特点的审查分析路径。仅凭形式外观符合性和消费者福利的一元价值保护理念否定差异化定价模式的规制逻辑是不足取的,应回归反垄断法多元价值保护理念,结合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理论,重新审视法律意义上的价格歧视认定标准;应做好市场规制法的综合衔接,确保法适用的准确性;结合平台经济发展现状,反思调整宏观监管理念;坚持市场化解决途径,构建数据开放规则,将竞争机制引入差异化定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