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化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现代化具有不同的性质、特征和水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所作的科学阐释,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一个根基两个特质”的根本性质,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现代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的价值选择,在我国宪法变迁中呈现出规律性的“轨迹”。现行宪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及中国特色、本质要求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和根本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为现行宪法发展提供了价值引领,现行宪法应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从根本法上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全面的依据和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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