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过于抽象往往难以确保监督实效,而过于具体则容易遭致减损司法独立性之嫌疑。在中观层面构建内外部衔接机制、审查规范性司法文件、监督参考性案例、开展类案监督与示范性监督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着眼于防范大量错案发生,以最小的监督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督效果,代表着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方式改革的基本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