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拒绝查阅抗辩权源于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之公司利益。公司利益独立化的历史演进,为公司拒绝查阅抗辩权提供了理论证成依据;现行法的解释,亦为其提供了规范支撑。公司拒绝查阅抗辩权是公司利益法权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为防止滥用,应明确其具体的行使条件。其中,公司拒绝查阅抗辩权行使的形式条件需考量股东身份和信息类型等因素;实质条件需判断和论证查阅的目的是否不正当。在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下,明确公司拒绝查阅抗辩权的存在及其行使条件,可凸显公司利益的独立性,使得公司能够主动且正当地维护其独立利益,保障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之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