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在于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权交由理事会行使,这涉及经营决策权利的转移,因此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本质上是一个权利转移的过程,可将其看成政事间的交易。对其中交易特性的分析可知,由于完整的经营决策权推高交易中的资产专用性,在未能有效防范事业单位可能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内部人控制这一高昂交易成本的影响下,实际运作中经营决策权被分割成业务决策权、预算决策权、人事决策权等,目前政府交由理事会行使的只是业务决策权而非完整的经营决策权。只有降低交易成本,完整的经营决策权才会真正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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