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理念上,清代官员主张教化,视无讼、息讼为最高的司法原则;而司法实践中,地方官职权的全面化,“一人政府”的制度构建,使地方官对案件应接不暇,更多地采取息事宁人或让位于地方调解的办法;诉讼当事人则更多的从诉讼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地方官审判公正与否的衡量标准,并相应的采取缠讼、上控等策略,对地方官的息讼政策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