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其中适用没收财产的罪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整体上符合罪刑对应的基本要求。但从某些规定来看,没收财产的立法配置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近些年来,没收财产的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没收部分财产的整体适用率较低,且无论是外在形式还是处罚功能均趋同于罚金。因此,立法上可以先废除没收部分财产,以罚金实现对没收部分财产的替代;与此同时,积极调整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从司法、立法两个层面逐步实现对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