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之价值基础,在于其具有社会性、一般财产性及投资性之多元功能。居住权法律关系呈现商法化趋势,但《民法典》物权编规则未能反映这一点,其虽然将居住权定位为“新型用益物权”,却在类型、权能范围、主体范围、可处分性上予以限制,使居住权未能逃离人役权定位的影响。对此,宜基于居住权的多元功能,将居住权类型化,并在类型化之前提下,运用解释技术,填补规则漏洞,为居住权的功能发挥和商法化开辟空间,使民与商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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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