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阐释的公共理性

作者:梁红艳
来源:求是学刊, 2018, 45(01): 136-142.
DOI: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1.017

摘要

阐释行为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这种理性与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交融而集凝成人的公共理性时,在本质上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物质世界进行理性认识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上它是作为基本主体的人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体认、忧患与建构的自觉意识。只有在公共理性这个场域,文本的意义才能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才能获取合法性的身份。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的目的:一是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让其成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享和公用;二是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限制人们依据自由法则进行的形而上学式的阐释。由于在阐释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着普遍的误读,阐释的公共理性因而具有范式价值和意义。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认知、理解和确证混杂的、异质的、重合的乃至矛盾的文本意义复合体,为促使人们的阐释行为形成真理性的理性认知奠定范式基础。在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反对虚无主义阐释,建构一种人际间的阐释理解关系,以自身的公共性发现文本的共性,进而形成关于文本公共性的理解和共识的范式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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