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习惯争议案件发生地裁判地遍及全国,呈逐年上升态势。司法案件中争议的民族习惯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的,极少数是汉族的。有的案件将民族习惯作为适用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或者认定为法定或者约定情形予以间接适用,也有的直接适用民族习惯不适用法律规定。有的案件认为民族习惯不属于法定情形,不符合证据规则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适用。司法法治原则要求民族习惯司法适用的第一依据仍然应是法律法规,第二依据才是民族习惯。民族习惯应统一适用,立法应对民族习惯适用作出原则规定和援用规定。作为第二依据的民族习惯与作为第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关系有三种类型:一是补充关系,二是替代关系,三是包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