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环境下侵权现象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的优势地位,因此一旦争议发生,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往往会成为当事人的首选。网络保全证据公证也逐渐成为公证处的一项重要业务。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统计,2007年该处共受理保全电子数据类公证案件413件,约占当年保全证据公证总数1/3,而2015年全年该处共受理全电子数据类公证案件2796件,上升到当年保全证据类公证总数的近一半。在证据使用方面,根据浙江高院统计,浙江省涉及网络公证证据的案件2007年为192件,2008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