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缔约制度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与自由竞争、合同自由是相互补充的。对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性缔约义务的规定,是保护弱势的新兴电信运营商利益,促进电信业竞争的方式。通过比较我国与美国的主导电信运营商强制缔约制度,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电信业竞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