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设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但是《民法典》仅在物权编总则部分规定了意定居住权,而未规定法定居住权,这是居住权制度一大缺憾。我国司法实践已有法定居住权的适用,且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传统法定居住权只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局限。法定居住权入法是法律和现实的需求,具有现行法律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从性别视角分析更有利于女性利益保护。《民法典》应在物权编和婚姻家庭编分别规定社会保障型法定居住权和家庭保障型法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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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华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