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双碳”目标,不仅需要强化法治保障,还需要重视行政手段的作用。环保约谈所具备的柔性管理特征,使其在面向“双碳”时具有政治功能、预防功能、协商功能和社会功能。对于大气污染治理、碳汇功能增强和能源转型等“双碳”重点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环保约谈也面临着救济渠道的缺失、约谈强制性过重和参与约谈范围主体过窄的问题。建立环保约谈的权利救济制度、增强环保约谈协商性和扩大环保约谈参与主体范围有助于纾解以上困境,使环保约谈更好地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同时也能促进环保约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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