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舶来"地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设置初衷与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公诉环节出现"水土不服"。基于此,应在确立指导原则基础之上,通过推进刑事和解程序与相关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并逐步完善辅助配套措施,以期发挥其应有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