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通说持平等主义立场,将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认定为保全全体债权,对撤销权人保护不周。平等主义虽滥觞于罗马法上的保罗诉权,但继受罗马法传统的法德两国均已抛却该立场,执持优先主义重塑现代规范,在法律效果上不采“撤销—返还”构造,而是允许撤销权人直接就脱逸财产受偿。无独有偶,普通法系的欺诈转让法亦贯彻优先主义理念,配套司法优先权制度以确保判决债权的优先实现。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优先主义划定了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明晰了债权人撤销权的程序法属性: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强制执行的辅助程序,仅服务于债之个别实现。但因现阶段执行法仍部分承担破产法的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在例外情形下仍需适用平等主义。由于欠缺程序法上的优先权,我国债权人撤销权与“程序优先主义”相配套,应通过一系列程序法制度进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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