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纳入人格权编,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性进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迈上从普通法向特别法转变的新台阶。现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对网络平台、经营者、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规制上,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暴力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较少。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方式更多地体现为网络暴力,由于网络暴力的群体性、匿名性导致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被侵害人举证难、维权难。应从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建立事前弹窗提醒、事中敏感防控及事后及时删除的全方位保护机制和强化网络普法宣传等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规制。

  • 单位
    武汉华夏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