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已经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实现对接,我国投资者对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逐渐增多,同时,投资争端也随之增多。目前,"一带一路"国家能够选择提交的投资争端机构主要有ICSID和UNCITRAL,但是,这些现存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程序透明度严重缺失、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仲裁和赔偿费用高昂等问题,导致没有一个有效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因此,建立一个能够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需求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很有必要,具体可由亚投行设立该中心,并呼吁沿线国家签订由我国主导的国际公约;在构建该中心时,应结合被誉为"东方瑰宝"的调解制度,打造一个以调解为核心的中国特色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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