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作为帮助犯是共犯与不作为犯的交叉形态,既符合不作为犯的特征,也具备帮助犯的特性。不作为帮助犯仅限于片面帮助的情形,其成立以作为义务为前提,作为义务可区分为法益保护义务与危险源监督义务。封闭空间管理者的犯罪阻止义务是一个伪命题。在我国共犯立法语境下,应提倡双层次的共犯评价体系。不作为帮助场合,作为义务者均构成帮助犯,但不作为帮助犯与从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不作为帮助者在部分场合亦应以主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