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和澳大利亚分别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和“参与人”的诉讼地位。通过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国被害人权利的演进以及实证调研发现,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改善被害人权益方面有一定趋同。被害人融入刑事诉讼的程度并非仅由两国诉讼结构决定,而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促进相关法律、政策改革的多元动力和实践中司法官员对公私利益的区分、对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态度及其权利保障意识。关注被害人权利和参与对抗制和审问制审判的限度,有助于从被害人角度构思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诉讼对抗性的增强势必影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需思考被害人应如何适应变革中的刑事程序,改革应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同时,不致损害被害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