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法源规定中没有规定"法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作出了不同的回应。多国立法例中以明确"法理"作为法源之必要,我国司法实务中也早以"法理"来裁判案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法理乃民法体系结构下应有之内容,既有民法原理内容,又有民法方法论之意义,是法律人尤其是裁判者所必备之素养。人事万变,法律有限,只有法理方能济法律、习惯之穷,法理不可或缺,需要在实践中构建"民法一般原则"补充法理法源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