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门法院改革应当遵循《立法法》对法院和诉讼制度提出的法律保留要求。作为改革代表的铁路运输法院存在改造和集中管辖两种改革路径。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成其他类型的法院,改变了法院组织外部效应的影响范围,进而影响了公民的权利义务;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特定案件,并不属于对现行法上指定管辖的具体化,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管辖制度。两种改革路径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现有的改革依据并不符合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可以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成为专门法院改革的法治化基础,但仍须满足全覆盖、科学性、明确性和阶段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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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