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类"观念之所指,按形式可分为个体型对象"类"和关系型对象"类";按性质则可分为感性"类"和价值性"类"。《荀子》的个体型对象"类",包括感性个体"类"和价值性个体"类",其中体现的是儒家在实践领域应然的"宜"、"义"即善、义务、正当等"应然"特点,而非认知意义上的客观性或事实性,不是以对象的共同固有客观属性为根据的"类",其感性与价值性不分,统一于价值性。由于从价值而非固有性质来认识和规定对象,《荀子》的个体型对象"类",其根本性质不是认知性而是价值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