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属地主义以绝对排他性领土管辖权为前提假设,构造了领土管辖与域外管辖相对立的二元结构。然而,如何确切界分域外管辖与领土管辖的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事实上,领土管辖在涉及跨界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地成为域外管辖;与域外管辖相对的不是一般的领土管辖,而是域内管辖,即效力完全位于一国领土内的纯粹领土管辖。因此,属地主义不符合领土管辖权的真实法律特征。国家管辖权理论应摆脱属地主义的束缚,回归1927年"荷花号"案判决,秉持国家域外管辖权之一般自由说。否定属地主义不等于否定领土管辖权,应将领土管辖权视为国家实施域外管辖的基础依据之一。相应的,应将域外管辖理解为"对不完全发生在管辖国领土上之事务的管辖",而非"对完全发生在管辖国领土外之事务的管辖"。域外管辖的一般自由建立在范围开放的实质联系原则上,故应辩证看待域外管辖措施的合法性,采取合理的管辖方式。对传统管辖权理论作出上述适当调适,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建设涉外法治、发挥域外管辖的积极作用。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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