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网络游戏产业发展之初,就伴随着其版权纠纷案件的出现,正确认识网络游戏的作品类型是解决网络游戏版权侵权案件的关键。《著作权法(送审稿)》第5条之规定体现了作品类型的开放性。不宜将网络游戏一刀切地认定为计算机软件、视听作品、汇编作品,也无须另立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应依据具体游戏的特点确认作品类型并给予相应的保护。